消防設備及大廈防火裝置 根據香港法例第95章消防條例,「消防裝置或設備」之定義乃指任何裝置或設備,其製造,使用,或設計之目的為: (a) 熄滅,撲滅,防止或局限火警; 在建築任何樓宇之前,則師須將該樓宇之圖則送交防火總區之“新建設科”審核,以便決定該座樓宇需要安裝之消防設備,在審核後,並列明所需之消防設備在該圖則上,“新建設科”會發給一證明書。因根據香港法例,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在該圖則未經消防處長簽署或附有消防處長簽發之證書時,可拒絕批准該圖則或建築工程之進行。當該樓宇之消防設備完成後,防火總區之“消防設備科”人員將實地檢驗其效能。如合乎規格,便發給一證明書。此證明書須呈交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如其他建築情況亦合格,該處才發給此建築物之“入伙紙”。 “消防裝置及設備”手冊是消防處編印及出售給市民參考之刊物。此手冊提出建築物中之之起碼及必須之消防設備,而非制定,苛刻及死扳之法例。建築業人仕可安裝更多之消防器材,但甚少人會這樣做。 建築物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 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批准任何圖則或建築工程,如該設計圖則未經消防處長簽署或附有消防處長簽發之證書,證明:— (i) 經考慮該建築所擬作之用途,根據設計圖則所進行之建築,毋需設置消防裝置成設備,或 (ii) 設計圖則已經審核及予以批准,鑑於該建築所擬作之用途及圖則所顯示之全部消防裝置及設備,已具備消防處長不時公佈之業務法規所訂必須之最底限度消防裝置及設備。 「建築事務監督」指屋宇地政署署長。 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 建築物可能須要安裝一種或多種下列設備: (一)私家街井或笠把喉設備 長期由已充水之喉管供應之私家街井(裝設有標準70mm圓牙喉公出水口)或笠把喉(裝設於適當捲筒上,內徑20mm)。通常此等系統於本 身水缸之儲水用完後,可由消防車繼續供水。 (二)乾喉系統 有標準出水口之垂直裝置,可供消防車之水泵由該等系統之入水口供 水到各層樓宇作救火用。 (三)自動花灑系統 包括水源救火泵,喉管,掣組及花灑頭之系統。能自動及同時地探測 火源,灑水救火及發出警號。 (四)水簾系統 於火警時,能噴出水霧以保護顯露向火源之地方或面積較大之門窗。 (五)火警警報系統 包括人工控制,警告系統或自動煙火探測系統。在火警發生時,發出 警告及由火警告示板指示出失火之位置。 (六)手提之滅火器材 手提之滅火筒,沙筒等之設置。 (七)固定之滅火裝置 固定安裝之滅火設備,自動或人工控制,能於火警時噴出滅火劑如水, 泡,乾粉,二氧化碳氣等作滅火或防止火勢蔓延之用途。 (八)固定救火泵 最好是電動之救火泵,長期由水源泵水至私家街井或笠把喉之出水 口,同時應為遙遠控制者。 消防設備之安裝,保養,修理及檢查是由註冊之消防裝置承辦商所負責。 安裝於任何樓宇內之消防裝置或設備之物主應: (l)經常保持消防裝置或設備之良好效能; (2)最少每隔12個月由註冊承辦商檢查消防裝置或設備一次。 物主之解釋為該建築物內之居住者或業主。 消防裝置之類型: (1)私家街井/笠把喉設備 (2)自動花灑系統 (3)乾喉系統 (4)水簾系統 (5)自動灑水系統 (6)人手操作之火警警報系統 (7)自動火警警報系統 (8)手提滅火器材 (9)固定之CO2/BCF/BTM滅火裝置 (10)消防升降機 (11)固定架空泡沬/水噴灑系統 (12)缸底泡沬注射系統(油庫) (13)固定救火泵 (14)乾花灑系統 (15)防火閘/門 手提式消防設備 「手提設備」指為熄滅,撲滅,防止或局限火警而製成,使用或設計可單獨使用之消防設備。 常見手提式消防設備包括:— (i) 各式滅火筒; (ii) 防火氈; (iii) 沙桶;及 (iv) 固定噴灑器(NAFS-III及HCFC-124)。 A.滅火筒 各式滅火筒及用途:— (i) 二氧化碳水滅火筒 適 用:可救一般有機物體,如木,紙,棉紗之小火。 不適用:任何有關電器或易燃液體的火警。 (ii) 乾粉滅火筒 適 用:撲滅大多數火警,例如燃燒中之易燃液體、金屬品或電氣設備。 (iii) 二氧化碳氣滅火筒 適 用:電火,油火及精巧工具發生小火。 (iv) 泡滅火筒 適 用:易燃液體火。 不適用:任何有關電器裝置火警。 其他有關滅火筒詳細資料,則另載於滅火筒講義。 B.防火氈 防火氈之尺碼不能少於1200 X 1200 毫米,其製成原料有羊毛及鋁質纖維,而所有石綿質料製品則一九八一年後均不獲批准。 C.沙桶 市面上一般沙桶多用鐵桶或塑膠桶盛載乾沙。 D.裝於天花頂自動滅火器 此等滅火器最適合用於儲存易燃物品之危險倉庫及電器裝置房。其用途與一般二氧化碳或溴氯二氟甲烷氣自動系統相同。但其容量則最大為15千克,最多可用作保護一42立方米之獨立單位。 逃生通路 逃生通路是給人們遇到火警或其他災害時作為逃出樓宇的要道。但消防處在這方面只有一部份責任。一幢新建樓宇在設計期間的圖則,必須呈交防火總區,審核圖則,在消防設備及逃生通道的設計上是否符合消防條例,並向屋宇地政署提供意見。屋宇地政署之建築物條例執行處是法定負責鑑別火警逃生通路是否正確的部門,他們印有一本安全手冊,解釋逃生通路的原則。本文將論釋其中之主要原則:— 在建築完成和入伙後,逃生通路便由消防處和屋宇地政署負責。如業主擅自作樓宇結構上的改建,便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地政署便可採取行動。同時,業主也違反了消防條例。較輕微的改建,如樓梯上的門和在樓梯上放置什物等,都屬消防條例所管轄。在火警危機課程中曾予講解。概括而論,重大樓宇的改建是由屋宇地政署處理,而其它則屬消防處處理。 安全手冊 此手冊的內容甚為複雜,而本文所述的是手冊中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原則。 抗火時間(F.R.P.) 在規定的試驗中,建築物的結構能抵抗火的時間。例如:「牆」 — 需要有一小時或更長的抗火時閒,「門」或「窗」要有半小時或更長的抗火時間;因此便可以規定檣壁、門窗和間隔等所用的建築物材料。 門的數量 門的數量和闊度是根據房間的大小,用途和房間所容納的人數而定。 走廊 走廊的數目,闊度和其他詳情是依照建築物大小和門的數量而定。 疏散距離 此距離的計算法:由每層摟自下任何一點到達 (1)裝在樓梯的第一度抗火門; (2)如無抗火門裝置,則以第一級樓梯。 實際的距離是由多項因素所定。但一定指出最長的距離,如在只有一樓梯的建築物,其走廊最長為十二米,換而言之,人群能快速地、容易地從火場到達樓梯。 防煙廊 此乃指建於走廊和樓梯間的空間。防煙廊四週的間格與門,至少均有半小時的抗火效能。 受保護樓梯 此種樓梯的四周的抗火時間起碼是半小時。且在樓梯與各層樓之間裝有一套半小時抗火時間的自動門。在梯與走廊間的門及廊是阻止煙或火在合理時間內從各層樓宇、室或房蔓延到樓梯。因此,住客可有足夠時間逃生而不致被火焚燒或被煙焗暈。在香港,很多人用楔將門打開,此舉乃將此安全設備破壞無遺。遇此情形,可將楔木移去令門關閉。 樓梯 樓梯的數目和設計是根據建築物的大小高度和用途而定的。 離開值 一條已知闊度之樓梯,能容許已知層數中的人離開此建築物的數目。實際上的意義乃是根據建築物的高度,大小及用途而定下每條樓梯最小的闊度。 |